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4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45號原告 邱志超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人 陳聰乾 訴訟代理人 朱豐誠
楊宗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1年12月7日彰監四字第裁64-I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102年4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本次庭期傳喚舉發員警 涂谷蒼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嘉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