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351號聲請人 孫雅萍 即 雲品 工作室上聲請人孫雅萍即雲品工作室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與聲請人一致並補正到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351號聲請人 孫雅萍 即 雲品 工作室上聲請人孫雅萍即雲品工作室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與聲請人一致並補正到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