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1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54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撲克牌壹副、新臺幣捌佰柒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三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助長賭風,對社會風氣有不良影響,惟念及被告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玩賭之金額不高、所得不多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唐光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