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信義(已歿)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字第1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貳支(各含彈匣貳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信義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貴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惟扣案之改造手槍2支(含彈匣)及子彈93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均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又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其業於民國109年2月10日死亡,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憑,自堪認定。
㈡而上開案件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手槍2支,經送鑑定結果,
認附表一編號1所示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2個),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另附表一編號2所示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2個),亦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0月31日刑鑑字第108001734號鑑定書各1份及現場蒐證照片4張(見警卷第10至13頁、第15至18頁、第24頁、108年度偵字第18353號卷第95至102頁,下稱偵字卷)附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槍砲,均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之子彈93顆,經鑑定結果分別如下:(一)53顆,認
均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採樣18顆試射,16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2顆,均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二)
7顆,認均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底火皿發現有撞擊痕跡,採樣2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三)1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19mm制式彈殼截短加裝直徑
8.9mm金屬彈頭而成,底火皿發現有撞擊痕跡,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四)31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0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五)1顆,認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同有上開鑑定書附卷可稽。嗣本院審理時,將上開剩餘未試射子彈61顆,再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經試射後,均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等情,則有該局
109年3月2日刑鑑字第1090012487號函1份(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9號卷第77頁)在卷可憑,可知上開扣案子彈93顆,已全數經鑑定試射而喪失子彈之結構,已非屬違禁物,自無須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又本件扣案之加長型彈匣,經聲請人另函詢內政部是否為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經該部函覆以「送鑑加長型彈匣1個,認係金屬彈匣,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有內政部108年12月5日內授警字第1080873625號函(見偵字卷第123頁)附卷可考,是以上開加長型彈匣非屬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故非屬違禁物,核與刑法規定沒收之要件不符。從而,聲請人就扣案之子彈93顆及加長型彈匣1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均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