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對受刑人甲○○於民國94、95年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第4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受刑人 江海欽 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周明鴻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附表:
┌────────┬───────────┬───────────┬───────────┐│編號│01│02│0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2月││││││├────────┼───────────┼───────────┼───────────┤││95年4月15日15時30分││││犯罪日期│許之前92小時內之某│95年4月14日│94年3月30日│││時點│││├────────┼───────────┼───────────┼───────────┤│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板橋地檢│臺北地檢94年偵字第1335│││││號(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年度及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5293號│95年度毒偵字第4330號│第13335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2340號│98年度易緝字第134號│98年度上訴字第43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6月30日│98年10月30日│98年12月25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2340號│98年度易緝字第134號│99年度台上字第1449號││││││││├────┼───────────┼───────────┼───────────┤│判決│判決確定│98年8月3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98年11月16日│99年3月11日│││日期│98年11月16日)│││├───┴────┼───────────┼───────────┼───────────┤││板橋地檢│板橋地檢│臺北地檢││備註││││││98年度執字第17226號│98年度執字第13510號│99年度執字19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