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8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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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892號債權人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沈耀國 債務人鑫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德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鑫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三、提出蓋有債權人關防及法定代理人印章之聲請狀(聲請狀僅蓋有法定代理人印章)。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