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7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175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代理人 阮美雪 債務人 黃寶增 債務人 郭妙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四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