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73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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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7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審訴字第2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孟宜書記官林韡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內含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內含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742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同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408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經同法院裁定停止戒治後,再經同法院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執行戒治,於95年7月16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3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0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152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5年8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並戒除毒癮,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有下列施用毒品犯行:
㈠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9月20日為
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及於96年9月20日中午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及苗栗縣竹南鎮某遊樂園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96年9月20日下午4時許,在桃園縣○○鄉○道○號○路北向72公里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內含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1支。
㈡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9月30日為
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及於96年9月29日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及桃園縣○○鄉○○路○段○○○巷○弄○號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96年9月30日凌晨1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號前為警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
書記官林韡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