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765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筠雅阮于庭 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如附表所示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語柔

附表

編號

名稱

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7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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