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36號

原告 周榮進

訴訟代理人 黃玥彤 律師

被告 許秀雯

被告 許婉君

被告 許婉玉

被告 周玥妘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薛秉鈞 律師

戴心梅 律師

被告 周美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原告遲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方提出民事聲請閱卷暨調查證據狀,為求保障兩造合法聽審權,爰命再開準備程序。

三、原告應自行於本次庭期前至本院閱卷並具狀表示意見;被告則應於就原告上開民事聲請閱卷暨調查證據狀表示意見。兩造如有任何書狀提出,應於本次庭期前10日提出書狀,並逕將繕本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 黃莉莉

                法 官 郭麗萍 

                 法 官 戴于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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