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吳如卿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詹益坤 、 詹宣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億叁仟零叁拾萬壹仟肆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佰肆拾叁萬伍仟叁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肆拾叁萬肆仟捌佰捌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