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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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5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永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隆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陳永隆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春慧附表:
┌─────┬──────────┬──────────┬─────────┐│編號││││├─────┼──────────┼──────────┼─────────┤│罪名│竊盜│①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②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①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7月││││②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9年1月20日至99年1│①99年1月20日至99年│99年1月30日│││月24日│1月24日│││││②99年5月4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0年度撤││年度案號│3415、10739、11795│3415、10739、11795│緩偵字第71號│││號(聲請書漏載臺中地│號(聲請書漏載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739│檢99年度偵字第10739││││、11795號)│、1179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603│100年度上訴字第603│100年度訴字第800││事實││號│號│號││審├──┼──────────┼──────────┼─────────┤││判決│100.06.14│100.06.14│100年6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彰化地院││││(聲請書誤載為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603│100年度台上字第4535│100年度訴字第800││判決││號(聲請書誤載為100│號│號││││年度台上字第4535號)││││├──┼──────────┼──────────┼─────────┤││確定│100.06.14(聲請書誤│100.08.18│100.07.19│││日期│載為10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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