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貫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貫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貫中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曾貫中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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