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4號原告 邱瑞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淑榕張安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原告僅繳納9,000元,尚不足3,8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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