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農地重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台灣雲林農田水利會代表人 林文瑞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
林重琨 被告雲林縣政府代表人 蘇治芬 訴訟代理人 蔡和卉
廖登 訪上列當事人間農地重劃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30日下午1時45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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