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88號聲請人 楊謝炊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楊謝炊拋棄繼承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謝炊為被繼承人 楊水吉 之配偶,為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楊水吉於民國103年1月28日死亡,聲請人楊謝炊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5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亦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亦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楊謝炊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未於聲請狀聲明人簽章欄處簽名或蓋章,且本件聲請人楊謝炊已於民國103年3月24日死亡,亦無從補正,有楊謝炊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楊謝炊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5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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