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託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9號上訴人 賴明頓 即慶隆爆竹煙火工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慶雲 、 許碧圭 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2,800,000元+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