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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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 戴坤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基督 耶穌 救世復興宣導會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督耶穌救世復興宣導會章程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於民國80年9月16日經臺南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准予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該財團法人為符合臺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之規定,經第3屆董事會第2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捐助章程、變更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記錄、董事會議簽到簿、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03年4月18日南市民宗字第0000000000號函、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又財團法人基督耶穌救世復興宣導會章程更正為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係依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民政局之意見而修改,有該局103年4月18日南市民宗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核與財團法人基督耶穌救世復興宣導會章程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如附件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