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1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14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丁○○
甲○○丙○○
一、債務人甲○○、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丁○○前就讀華梵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額度捌拾萬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四條第二款約定聲請人憑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金額共計為貳拾貳萬肆仟肆元整;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另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二款,如經轉列催收款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0.5%固定計算。
(二)詎債務人丁○○未依約按時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壹拾陸萬捌仟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並於民國98年12月18日轉列催收款項,依據借據條款第六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甲○○、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614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9年1│至清償日止│5.196%│││168002│ 金銓 , 陳國 │月7日起│││││元│偉││││└──┴───┴─────┴──────┴──────┴───────┘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9年1│至清償日止│本金自到期日起│││168002│金銓,陳國│月7日起││,利息自應付息│││元│偉│││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