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86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王凱鐿王聖智 前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另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亦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所準用。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1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李雅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