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7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二一號上訴人甲○○
弄1號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二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九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原審係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論處罪刑,該罪之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徐昌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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