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235號
原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106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660元,此外,本件由原告訴訟代理人
具狀起訴,惟迄未提出委任狀,其代理權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二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