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52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顔心一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顔心一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琬能
法官江哲瑋法官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柔彤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