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70號原告 顏大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怡蓉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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