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更定其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案件(99年度訴字第58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更定其刑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偽造之「 陳建豪 」署押壹枚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49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已於92年1月29日執行完畢;刑滿後於96年3月24日,又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8號(98年度偵字第128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尚未執行完畢),係為受刑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法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48條訂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於89年至90年間曾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4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又受刑人犯本件偽造文書犯行,犯罪時間為96年3月24日,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是以,受刑人係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偽造文書罪,惟上開判決漏未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亦有前開刑事判決書乙份在卷可憑。則聲請人在上開違反偽造文書案件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據以向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無誤,自應依法更定其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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