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136號債權人 黃明隆 上列債權人黃明隆因與債務人 尤政宇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明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尤政宇積欠貨款之事證,到院供查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尤政宇(住彰化縣○○鎮○○里○○巷00○0號)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