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27號上訴人鑫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商鎧麒 送達代收人 洪琬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佳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4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查: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若干金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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