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全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全聲字第269號聲請人宗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少筠 相對人 許瑞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1年度全字第1290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就本院101年度全字第1290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惟查相對人業就該假扣押事件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於民國101年6月29日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對聲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案經聲請人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業由該法院以101年度補字第2386號清償借款等事件為審理,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