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原名 吳振芳 上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8年2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年底某日止連續犯侵占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473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02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普通侵占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林秀鳳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