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17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375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421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陳健順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