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6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3月中旬某日,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在案,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64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397號判決可稽。茲聲請人之犯罪日期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因之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所犯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已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不得減刑之列。本件聲請人遽予聲請減刑,核與上開規定不合,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