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6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於民國90年4月間至90年5月21日止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337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06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林銓正法官王詠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