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玉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將空調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新臺幣(下同)1027萬4838元,應繳裁判費153,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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