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昇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昇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林昇億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受刑人林昇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04.18│107.04.18│107.04.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3769、18534號│第13769、18534號│第2319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108年度上訴字第73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3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488││事│案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8.06.12│108.06.12│108.08.27│├─┼──────┼──────────┼──────────┼──────────┤││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確├──────┼──────────┼──────────┼──────────┤│定││108年度台上字第2630│108年度台上字第2630│108年度上訴字第1488││判│案號│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08.21│108.08.21│108.09.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927號│第12927號│第13729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期徒刑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