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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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53號原告 徐芳霞 訴訟代理人 林忠熙 律師被告 李志彬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陸續向被告借款6次」之記載,應更正為「陸續向原告借款6次」;關於「伊記憶中大概拿了5、6次以上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伊記憶中大概拿了
5、6次以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