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8號原告 陳福來 被告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被告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奇龍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忠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銘宏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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