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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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涉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認宜進行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