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8號聲請人 曾惠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秀茶 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62號債務不履行事件之錄音內容。惟查,上開事件業已於106年11月6日確定在案,經本院調閱該卷核閱無誤,聲請人迄至107年12月13日始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然已逾前揭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之「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期間,則聲請人逾期提出聲請之瑕疵,乃屬不能補正之事項,本院自無再命聲請人補正之必要,逕以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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