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676號聲請人 謝達 經相對人 謝卓敏燕 上列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聲請人為監護宣告之聲請時,宜提出診斷書;又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後,經本院電話通知,聲請人並未配合聲請鑑定。再經本院再次發函通知,聲請人亦未配合聲請鑑定,有送達證書、函在卷可參。準此,自難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業已符合民法第十四條所定應受監護宣告之事實為真實。是本件聲請顯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