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2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振豪 兼法定代理 鄭宜溱 人被上訴人即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訴人與因103年度訴字第212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4,6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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