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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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154號聲請人 高福源 即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董事
長相對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財政部於民國87年1月13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3年12月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81冊第22頁第2090號)。茲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於103年8月27日召開第6屆第12次董事暨第4屆第12次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訂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捐助章程(下稱捐助章程)第3條、第7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已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8月31日以金管保產字第10400085090號函同意核備,爰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修正後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函文為證。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3條、第7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