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49號原告 謝秉儒 被告 唐雲龍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14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芬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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