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8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練家豪(原名練海文、練海豪)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練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練家豪(原名練海文、練海豪)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40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黎惠萍法官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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