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69號聲請人 林玉雲 送達代收人 楊文祥 相對人 蔡清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邀案外人陸欣交通貨運有限公司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2月21日向第三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382,4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又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7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案外人陸欣交通貨運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期間自95年7月19日至105年7月1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借款,由案外人陸欣交通貨運有限公司代償517,600元予第三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又相對人並未付清對案外人陸欣交通貨運有限公司所積欠之款項,為此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院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債務清償證明書、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均影本)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6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里鎮○○○段││2944│旱│││5830│全部│蔡清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