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15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素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160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素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賭單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一、第2行所載「搜索暨扣押筆錄」應更正為「扣押筆錄」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惟其經營六合彩賭博,不僅助長投機風氣,亦影響社會善良風俗,然念及被告經營賭博之時間非長、獲利非鉅,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六合彩簽賭單1張,係被告所有,為警當場查獲之賭博器具,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宣告沒收(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顧嘉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1607號被告張素絲女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員林鎮○○里○○○街000
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素絲基於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供給賭博場所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103年6月21日起至103年6月24日為警查獲時為止,由張素絲提供其租用位於彰化縣員林鎮○○○街000號「大庄檳榔攤」,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經營俗稱「六合彩」之簽賭站,聚集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不特定多數成年人前往該場所簽賭下注,玩法分為「二星」、「三星」、「四星」之下注模式,簽注「二星」、「三星」、「四星」之賭金均為每注新臺幣(下同)70元,並以香港六合彩每週2、4、6所開出之號碼作為對賭依據,賭客如簽中「二星」,可贏得5,700元彩金;如簽中「三星」,則可贏得5萬7,000元彩金;如簽中「四星」,則可贏得75萬元彩金。未簽中者,所繳之賭資即全歸張素絲所有,藉以牟利。嗣於103年6月24日19時55分許,張素絲在位於彰化縣員林鎮○○○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欲影印六合彩簽注單時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六合彩簽賭單1張,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素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搜索暨扣押筆錄1份、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偵查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現場照片2張在卷可稽,並有六合彩簽單1張扣案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基於經營特定營業之目的,以香港六合彩每期開獎結果為賭博標的,提供賭博場所及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是以被告於上開期間所為連貫、反覆經營六合彩賭博之行為,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是其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行為態樣,應分屬集合犯而各評價為包括一罪。被告基於一個意圖營利之犯意,同時提供賭博場所與聚集多數人賭博,係基於一賭博營利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乃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請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處斷。扣得之六合彩簽賭單1張,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檢察官張毓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施涵雯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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