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461號債權人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葉啟陽 代理人 李福奎 債務人孫平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叁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五四七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五四七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