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7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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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7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佳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叁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佳慧於民國95年0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95年05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08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5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18日止累計57,307元正未給付,其中52,558元為本金;4,553元為利息;19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52,558元│104年5月19日起至清│15.5%│無│無││││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