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778號聲請人 陳佳函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遺產管理人應作成管理遺產目錄,並應經公證人公證,其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之。又遺產管理人由法院選任者,法院得依職權命遺產管理人報告管理財產狀況或計算。家事事件法第140條、第141條準用第148條規定參照。
二、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 曾進興 之遺產管理人,依上開規定,請聲請人提出經公證人公證之遺產目錄,並請提供相關釋明文件(如計算書等)說明被繼承人所有遺產均已處理完竣,並將賸餘遺產收歸國庫。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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