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63號原告 黃郁文 訴訟代理人 黃莉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育黃士豪黃俊傑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8530元【計算式:460.97㎡×3700元/㎡×原告應繼分1/3=568529.6,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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