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63號原告 黃郁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育黃士豪黃俊傑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訴訟資料,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 黃添福 之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二、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正本」及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三、原告如欲由子女或他人代理或協助為訴訟行為,應委任該人為訴訟代理人並應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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